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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4年底到期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發布時間:2005-06-24點擊次數:4898次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2004年底到期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49號
財稅[2005]4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2004年底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置海南省和廣西北海市積壓房地產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05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06年12月31日。
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到期(2004年12月31日)停止執行: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38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地方管理后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42號)。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禽行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45號)。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有關2004年底執行到期的稅收優惠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處置海南省和廣西北海市積壓房地產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2]205號),執行期限延長至2006年12月31日。
二、以下稅收優惠政策到期(2004年12月31日)停止執行:
(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工程勘察設計單位體制改革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2000]38號)。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軍隊保障性企業移交地方管理后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42號)。
(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家禽行業有關稅收優惠政策的緊急通知》(財稅[2004]45號)。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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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暫停尿素和磷酸氫二銨出口退稅的補充通知
財稅[2005]5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發展改革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穩定國內化肥市場的供應,經研究,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停止化肥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財稅明電[2004]4號)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產品,和出口商品代碼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產品,不論出口合同是否備案,一律暫停出口退稅。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請遵照執行。
為了穩定國內化肥市場的供應,經研究,現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停止化肥出口退稅的緊急通知》(財稅明電[2004]4號)中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自2005年4月1日起,出口商品代碼為:3102100010、3102100090、31028000的尿素產品,和出口商品代碼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氫二銨產品,不論出口合同是否備案,一律暫停出口退稅。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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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對奧運會航空服務贊助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研究,現將中國國際航空公司對奧運會航空服務贊助有關稅收問題通知如下:
一、 對國航向北京奧組委提供航空服務(包括客票、逾重行李費、包機及相關服務)等贊助,在國航按市場價格確認這部分贊助支出的情況下,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第29屆奧運會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0號)第二條第(四)項規定,對這部分贊助支出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全額扣除。
二、 對國航向北京奧組委提供航空服務(現金等價物)形式的贊助,不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四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奧伊爾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5]5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現將奧伊爾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有關營業稅問題通知如下:
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的有關規定,奧伊爾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從事金融資產處置業務時,出售、轉讓股權不征收營業稅;出售、轉讓債權或將其持有的債權轉為股權不征收營業稅;銷售、轉讓不動產或土地使用權,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三條第二十款及第四條的有關規定,征收營業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鋼坯等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的通知
財稅[2005]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5年4月1日起對稅則號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項下的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經國務院批準,從2005年4月1日起對稅則號為7203、7205、7206、7207、7218、7224項下的鋼鐵初級產品,停止執行出口退稅政策。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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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的通知
國稅函[2005]2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揚州稅務進修學院:
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審批管理,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收入分配秩序,促進依法行政,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印發了《關于發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綜〔2004〕100號)》(以下簡稱辦法),現轉發給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的報批管理。各級國稅局必須嚴格執行辦法規定,除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已正式批準的收費項目外,不得擅自設立收費項目。如因工作需要須新設收費項目,必須按照辦法規定的申請文件的形式及包括的內容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統一向財政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申請。
二、加強收費項目執行過程的管理。各級國稅局對于批準的收費項目,必須按照規定的收費對象、收費范圍和收費標準執行。在收費項目執行過程中,需要變更收費單位、收費項目名稱、收費對象、收費范圍、收費環節、收費期限以及收費性質的,應當按照辦法規定的審批管理權限進行審批,不得自行變更。
三、加強收費收入的管理。各級國稅局收費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收費財務管理制度,按照財政部的規定及時將收費收入繳入國庫,不得隱瞞、截留、占壓、坐支和挪用收費資金。
四、收費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收費項目及有關管理規定執行,如實提供有關收費的情況和資料,自覺接受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五、各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后,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的辦法對本單位的收費項目進行一次清理,對清理出來的不符合辦法規定的收費項目應立即取消,對雖符合規定的收費項目,在執行中沒按辦法管理的收費行為應立即糾正。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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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憑普通發票退稅政策的通知
國稅函[2005]2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下發后,總局決定調整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憑普通發票辦理退(免)稅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五條規定停止執行。今后凡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或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出口企業銷售這些產品,可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等三家企業圖書報刊雜志出口退稅提供退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49號)停止執行,今后對出口企業出口的書刊等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39號)停止執行,今后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四、從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商貿公司購進的貨物出口,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計算辦理退稅。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普通發票的上述貨物,出口企業需在2005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請于2005年4月15日前到企業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六、各地稅務機關應盡快將本通知告之相關出口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4〕153號)下發后,總局決定調整出口企業出口貨物憑普通發票辦理退(免)稅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4〕031號)第五條規定停止執行。今后凡出口企業從小規模納稅人購進的貨物出口,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是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或防偽稅控代開票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下同)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小規模納稅人向出口企業銷售這些產品,可到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國出版對外貿易總公司等三家企業圖書報刊雜志出口退稅提供退稅憑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6〕649號)停止執行,今后對出口企業出口的書刊等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有關出口退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9〕539號)停止執行,今后對出口企業以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方式出口的非自產二手設備,一律憑增值稅專用發票及有關憑證辦理退稅。
四、從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商貿公司購進的貨物出口,按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計算辦理退稅。
五、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執行。具體執行日期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本通知下發前已經取得普通發票的上述貨物,出口企業需在2005年4月1日以后出口的,請于2005年4月15日前到企業主管退稅機關申請辦理備案手續。
六、各地稅務機關應盡快將本通知告之相關出口企業。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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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經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255號
廈門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從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廈國稅發〔2004〕19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一條規定,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經保稅區銷售給外商的貨物,保稅區海關須在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根據這一規定,保稅區海關在貨物離境后根據貨物進入保稅區的日期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可能造成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超過退稅申報期而無法退(免)稅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總局決定對符合國稅發〔2000〕16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貨物的備案清單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申報退(免)稅。
你局《關于從保稅區出口貨物申報出口退稅有關問題的請示》(廈國稅發〔2004〕194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稅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5號)第一條規定,保稅區外的出口企業經保稅區銷售給外商的貨物,保稅區海關須在貨物全部離境后方可簽發貨物進入保稅區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根據這一規定,保稅區海關在貨物離境后根據貨物進入保稅區的日期簽發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可能造成出口企業申報退稅時超過退稅申報期而無法退(免)稅的問題。為解決這一問題,總局決定對符合國稅發〔2000〕165號文件第一條規定的出口貨物,出口企業可以最后一批出口貨物的備案清單上海關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申報退(免)稅。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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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生產企業對外修理修配業務有關退(免)稅問題的批復
國稅函[2005]256號
青島市國家稅務局:
你局《關于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出口退(免)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4〕2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計算免、抵、退稅時,修理修配收入以生產企業開具的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
二、生產企業申報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免、抵、退稅時,除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等憑證外,還須附送生產企業與外方簽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核各項憑證,分析核實其相互之間的邏輯關系,嚴格把關。
三、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收入的,企業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文件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實際收入。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出口發票上標明的銷售收入與出口合同上簽定的銷售收入、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收匯核銷單實際收匯金額及企業出口銷售賬等進行交叉審核。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核定企業實際銷售收入。
四、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你局《關于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出口退(免)稅問題的請示》(青國稅發〔2004〕218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生產企業承接對外修理修配業務計算免、抵、退稅時,修理修配收入以生產企業開具的出口發票上的實際收入為準。
二、生產企業申報對外修理修配業務免、抵、退稅時,除附送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出口收匯核銷單、出口發票等憑證外,還須附送生產企業與外方簽定的修理修配合同。主管稅務機關要認真審核各項憑證,分析核實其相互之間的邏輯關系,嚴格把關。
三、出口發票不能如實反映實際收入的,企業須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生產企業出口貨物“免、抵、退”稅管理、操作規程〉(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1號)文件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實際收入。稅務機關應對企業出口發票上標明的銷售收入與出口合同上簽定的銷售收入、外匯管理局出具的收匯核銷單實際收匯金額及企業出口銷售賬等進行交叉審核。主管稅務機關有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等有關規定核定企業實際銷售收入。
四、其他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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