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問題解答 財會[2002]5號
www.cfeenet.com 2003-8-28 中遠網財 閱讀1790次
一、問: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時,對長期股權投資原制度采用成本法核算,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應采用權益法核算的,在從成本法改為權益法核算時,是否要追溯調整?
答:對于原《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按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如滿足《企業會計制度》關于應用權益法的條件,應改按權益法核算,并作為會計政策變更進行追溯調整。按追溯調整后的賬面價值作為執行權益法時的初始投資成本,并在此基礎上計算股權投資差額。
二、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按原制度規定尚未完全攤銷的“遞延投資損失”科目余額,在按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件的規定,轉入“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收益”科目后,是否仍繼續攤銷?如繼續攤銷,應如何確定攤銷期限?“遞延收益”科目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上應如何列示?
答: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前按原制度規定尚未攤完的“遞延投資損失”科目余額,在按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件的規定轉入“長期待攤費用”或“遞延收益”后,可繼續按原確定的攤銷年限進行攤銷。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新產生的以非現金資產對外投資,按《企業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處理。
“遞延收益”科目的期末余額在資產負債表“預計負債”項目下單列項目反映。
三、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與境外母公司的會計年度不一致的,外商投資企業能否采用母公司的會計年度?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一條規定“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因此,外商投資企業應當執行《會計法》中規定的會計年度,不能采用母公司會計年度。所有外商投資企業均應自2002年1月1日起開始執行《企業會計制度》。
如果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年度與境外母公司不一致的,在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會計報表時,可在原報表基礎上進行調整后提供。
四、問: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余額應如何處理?
答:1994年匯率并軌時產生的“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的借方發生額按規定在5年期限內攤銷完畢,因此,一般情況下,2002年1月1日的“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不存在借方余額。如果“待轉銷匯兌損益”借方發生額較大,經批準在超過5年的期限內攤銷的,可繼續按經批準的攤銷年限攤銷。
對于可繼續攤銷的“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的借方余額,以及“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的貸方余額,可繼續通過“1951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進行核算。
對于留待彌補以后年度虧損的匯兌凈收益,在以后年度彌補虧損時,應借記“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留待清算時處理的,應當保留在“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待清算時并入清算損益;如為按不短于5年的期限攤銷,則應按原定期限繼續攤銷。
在資產負債表中,“待轉銷匯兌損益”科目期末借方余額應當列入“其他長期資產”項目中反映,并單列其中項目反映;貸方余額應當列入“其他長期負債”項目中反映,并單列其中項目反映。
五、問:外商投資金融企業應執行何種制度?
答:外商投資金融企業應自2002年1月1日起執行《金融企業會計制度》。
六、問: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應付福利費是否按14%計提?
答:按財政部財會(2001)62號文件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應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核算從原“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屬于應付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等項基金,保險福利費和國家的各項補貼、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以及外商投資企業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及其使用。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為其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以外的職工集體福利類費用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1999]709號)的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為雇員提存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和按照現行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計提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外,不得在稅前預提其他職工福利類費用。因此,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也不再按14%計提福利費,除醫療保險等三項基金外,企業當期發生的福利費,先沖減“應付福利費”科目余額,“應付福利費”不足沖減的,直接計入當期管理費用。
七、問:以某種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期末對外幣報表應以何種匯率折算?對于因會計報表折算產生的差額應如何反映?
答:以某種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期末對外幣報表進行折算時,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折算。
1、資產負債表
(1)所有資產、負債類項目均按照期末匯率折合為人民幣。
(2)所有者權益類項目除“未分配利潤”項目外,均按業務發生時的匯率折合為人民幣。
(3)“未分配利潤”項目以折算后的利潤分配表中該項目的數額作為其數額列示。
(4)折算后資產類項目和負債類項目和所有者權益類項目合計數的差額,作為報表折算差額在“未分配利潤”項下單列項目反映。
(5)年初數按照上年折算后的資產負債表的數額列示。
2、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
(1)利潤表所有項目和利潤分配表中有關反映發生額的項目應當按照會計報表列報期間的平均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也可以采用期末匯率折算為人民幣。在采用期末匯率折算時,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
(2)利潤分配表中“凈利潤”項目,按折算后利潤表該項目的數額列示。
(3)利潤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潤”項目,按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未分配利潤”項目的數額列示。
(4)利潤分配表中“未分配利潤”項目,按折算后的利潤分配表中的其他各項目的數額計算列示。
(5)上年實際數按照上期折算后的利潤表和利潤分配表的數額列示。
3、現金流量表
現金流量表所有項目均按期末匯率折算為人民幣。
以某種外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外商投資企業,對由于會計報表折算而產生的差額,應當在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項下設置“外幣會計報表折算差額”項目單獨反映。
八、問:外商投資企業執行《企業會計制度》后,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應如何核算?
答:合作各方分別納稅的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對于合作各方共有的財產和債務以及共同的收入和費用,應當比照《企業會計制度》設置聯合賬簿,合作各方還應相應設置各自的有關賬簿進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