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財企[2001]8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上海市、廈門市、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經濟開發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總后勤部,武警總部,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102號),我們制定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一、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辦法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附件一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10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經國務院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財政部負責核準。
經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重大經濟事項涉及的國有資產評估項目,由省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負責核準。
第三條 國有資產占有單位(以下簡稱占有單位)在委托評估機構之前,應及時向財政部門報告有關項目的工作進展情況;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對該項目進行跟蹤指導和檢查。
第四條 核準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占有單位收到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后應當上報其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初審,經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占有單位應在評估報告有效期屆滿前兩個月向財政部門提出核準申請;
(二)財政部門收到核準申請后,對符合要求的,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評估報告的審核,下達核準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
財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組織有關專家參與審核。
第五條 占有單位提出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時,應向財政部門報送下列文件:
(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審查同意轉報財政部門予以核準的文件;
(二)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附件二);
(三)與評估目的相對應的經濟行為批準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資產重組方案或改制方案、發起人協議等其他材料;
(五)資產評估機構提交的資產評估報告(包括評估報告書、評估說明和評估明細表及其軟盤);
(六)資產評估各當事方的承諾函。
第六條 財政部門主要從以下方面予以審核:
(一)進行資產評估的經濟行為是否合法并經批準;
(二)資產評估機構是否具備評估資質;
(三)主要評估人員是否具備執業資格;
(四)評估基準日的選擇是否適當,評估報告的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評估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是否適當;
(六)評估委托方是否就所提供的資產權屬證明文件、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管理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作出承諾;
(七)評估過程、步驟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八)其他。
第七條 注冊資產評估師及評估機構對其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承擔法律責任。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評估核準項目統計報告制度。省級財政部門應于每年度終了3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評估核準項目情況統計匯總后上報財政部。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
資產評估項目核準申請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編號:
資產占有單位 | | 企業管理級次 | | ||||||||||
上級單位 | | ||||||||||||
集團公司(有關部門) | | ||||||||||||
資產所在地 | 省(區、市) 市(地) 區(縣) | ||||||||||||
評 估 目 的 | 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重大事項: | ||||||||||||
評估范圍 | 整體/部分資產 | | 主要評估辦法 | | |||||||||
賬面值(萬元) | 資產 | | 負債 | | 凈資產 | | |||||||
評估結果(萬元) | | | | ||||||||||
評估機構名稱 | | 資質證書編號 | | ||||||||||
注冊評估師編號 | | 評估基準日 | | ||||||||||
申請核準 申報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 同意申請 上級單位蓋章 單位領導簽字: 年 月 日 | 同意申請 集團公司、有關部門 年 月 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