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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做好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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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

進一步做好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3月22日  財金[2002]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各有關金融企業:

    為了進一步做好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切實清理核實金融企業國有資本占有和變動情況,根據國務院頒發的《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192號),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的金融企業,凡其實收資本包括國家資本金的,均須按本通知規定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金融企業以國有法人資本金形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境外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或依法投資其他非金融企業(包括債轉股企業)的,由該金融企業按本通知規定代辦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

    二、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按照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下同)主管財政機關組織實施。主管財政機關按以下原則確定:

  (一)財政部金融司負責中央直管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投資實體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依法頒發或收回產權登記證明;

  (二)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負責辦理由中央直管金融企業在當地設立、現已完全脫鉤,但國有資本及其應享有的權益尚未依法收回或轉讓的投資實體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依法頒發或收回產權登記證明;

  (三)縣以上地方財政部門有關金融企業財務管理處(室)原則上負責同級地方政府出資的金融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子公司和投資實體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依法頒發或收回產權登記證明。

  三、兩個及兩個以上國有資本出資人共同投資設立的金融企業,按國有資本額最大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產權登記的主管財政機關。

  若國有資本各出資人出資額相等,則按推舉的出資人的產權歸屬關系確定產權登記的主管財政機關,其余出資人出具產權登記委托書。

  對產權登記主管財政機關有爭議的,須報請上一級主管財政機關裁定。

  四、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的有關報表和軟件由財政部金融司統一制定和印發,并根據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工作的進展情況適時進行修改。

  五、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以及年度檢查審核等工作。各級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確認金融企業產權歸屬、理順產權關系;

  (二)掌握金融企業國有資產占有、使用和變動狀況;

  (三)監督國有及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出資行為;

  (四)備案金融企業對外擔保以及資產被司法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

  (五)檢查金融企業國有資產經營狀況;

  (六)在匯總、分析的基礎上,編制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財政機關呈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分析報告。

  主管財政機關在日常監管過程中,對金融企業涉及國有資產產權變動的重大事項,有權依法行使出資人的各項權利。

  六、金融企業首次申辦國有資產產權占有登記的,須提交以下資料:

  (一)由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設立的文件、投資協議書或出資證明文件;

  (二)經法定中介機構審核的驗資報告,其中以貨幣投資的應當附銀行進賬單;以實物、無形資產投資的應當提交資產評估報告;

  (三)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注:新設企業不提供);

  (四)各出資人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其中國有資本出資人還應當提交產權登記證副本;

  (五)企業章程;

  (六)《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注:新設企業提交《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七)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文件;

  (八)主管財政機關認定須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七、金融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須申辦變動產權登記:

  (一)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變;

  (二)組織形式發生變動;

  (三)國有資本出資人發生變動;

  (四)國有資本額發生增減變動;

  (五)主管財政機關認定的其他變動情形。

  八、金融企業申辦產權變動登記時,屬于第七條第一款情形的,僅須提交企業名稱、住所或法定代表人依法變更的相關文件和資料;屬于第七條第二、三、四、五款情形的,除須提交與申辦產權占有登記相同的最新變更資料外,還須提交經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國有資本額增減變動的文件、轉讓國有產權的收入處置情況說明,以及主管財政機關認定須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九、金融企業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須向主管財政機關申辦注銷產權登記:

  (一)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轉讓全部國有產權或改制后不再設置國有股權;

  (三)主管財政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金融企業申辦注銷產權登記,須向主管財政機關提供以下資料:

    (一)政府有關部門、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股東大會的批準文件,或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法院宣告企業破產的裁定書;

    (二)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三)財產清查、清算報告以及法定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

  (四)國有產權(股權)有償轉讓或整體改制的協議、方案;

    (五)本企業的產權登記證正、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以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文件;

  (六)受讓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年度財務報告,以及提供保證、定金或設置抵押、質押、留置和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的相關文件;

  (七)轉讓方、受讓方與債權銀行、債權人簽訂的債務保全的協議;

  (八)經出資人的母公司或上級單位批準的資產處置或產權轉讓收入處置情況說明及相關文件;

  (九)主管財政機關認定須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資料。

  十一、本通知施行前尚未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金融企業,須在本通知施行后6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申請補辦產權占有登記;已取得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的金融企業,如果已經發生國有資產產權變更或注銷事項的,也須在本辦法實施后6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辦理有關產權變動或注銷登記。

  本通知實施后,新設立的金融企業辦理首次產權占有登記,以及現有金融企業辦理產權變動或注銷登記,須在企業成立、以及發生產權變動和注銷事項的批準或裁定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財政機關辦理有關產權登記事宜。

  十二、金融企業應當于每個公歷年度終了后90日內,辦理工商年檢登記之前,向主管財政機關申辦產權登記年度檢查,提供以下資料:

  (一)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或財政部門核定的上一年度財務報告;

  (二)產權登記證副本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

  (三)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經營報告書;

  (四)主管財政機關指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十三、金融企業提交的反映上一年度國有資產經營狀況和產權變動狀況的報告書,須主要報告以下內容:

  (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

  (二)國有資本金實際到位和增減變動情況;

  (三)本企業及子公司等發生產權變動及是否及時辦理相應產權登記手續情況;

  (四)對外投資及投資收益情況;

  (五)本企業及子公司等提供擔保及資產被司法機關凍結等產權或有變動事項;

  (六)主管財政機關認定須說明的其他問題。

  十四、下級主管財政機關應當于每個公歷年度終了后120日內,編制并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財政機關報送本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與產權變動狀況的分析報告。

  十五、主管財政機關應當妥善保管金融企業申辦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的原始資料,建立產權登記檔案。

  金融企業的產權登記主管財政機關發生變更的(包括從原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轉交給同級財政部門),原產權登記管轄機關須將該企業產權登記檔案材料整理、歸并后移交新的產權登記管轄機關。

  十六、金融企業須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財政機關如實申報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變更和注銷的原始資料。金融企業申報的材料發生缺漏、未按規定期限申報產權登記和年檢,以及故意隱瞞真實情況或偽造有關文件或資料的,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企業及有關責任人相應的經濟和行政責任;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十七、本通知規定適用于商業銀行、保險公司、政策性銀行或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城市信用社和農村信用社等金融類企業。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及其所辦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工作,比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企業集團內部的財務公司,另按我部的產權登記管理辦法執行。

  十八、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可依據本通知規定制定本級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的工作程序,并報上一級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十九、本通知從2002年4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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