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
《關于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1995年5月12日 國資產發[1995]5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局:
為糾正目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存在的一些不規范現象,保證產權轉讓活動健康有序地進行,防止國有資產流失,促進國有資產優化配置,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國辦發明電〔1994〕12號)和國務院批準的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三定”方案中賦予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培育和發展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市場并進行監督管理”的職責,現就如何加強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督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業國有產權轉讓必須符合國家產業結構調整的需要,促進提高規模經濟效益,有利于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和發揮國有經濟主導作用。為此,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在同級政府的領導下,積極與有關部門配合,制定本地區國有資產存量結構調整規劃,嚴格規范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活動,保證國有資產通過產權轉讓實現優化配置和保值增值。
二、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對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活動的監督管理,要為政府把好關,嚴禁各種以明晰產權為名,把國有資產無償或低價賣給集體或個人,搞“負債持股”或以行政干預方式有意低估國有資產價值量來損害國家權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行為。對于國有產權轉讓過程出現的各種不規范行為,一經發現,要及時報告政府和上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有關責任人嚴肅查處。
三、企業兼并和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要嚴格按照國家體改委、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企業兼并的暫行辦法》(體改經〈1989〉38號)和國家體改委、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關于出售國有小型企業產權的暫行辦法》(體改經〈1989〉39號)執行。轉讓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國有股權的,應根據《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報批;成批轉讓國有企業產權和轉讓特大型、大型國有企業(包括地方管理的)產權的,要嚴格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國有企業產權交易管理的通知》的要求進行審批。
四、轉讓企業國有產權,必須嚴格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國務院第91號令)的規定,對包括土地使用權在內的企業資產統一進行評估,評估工作必須委托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資格的機構承擔并依法進行,評估價值要經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確認,并據此作為轉讓底價。允許成交價在底價的基礎上有一定幅度的浮動,如果浮動價低于評估價的90%,要經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批準。凡未按規定進行評估的,一律不予辦理產權變動登記。
五、對轉讓企業國有產權的收益,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中國人民銀行《國有資產收益收繳管理辦法》(94財工字第295號)的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制定收繳辦法,加以實施。
六、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國有資產產權登記管理試行辦法》與產權變動分析報告的要求,認真做好產權變動登記和產權注銷登記工作,充分發揮產權登記在監督企業國有產權變動方面的功能與作用,并根據本地區產權變動的情況,定期編制國有資產產權變動分析報告,反映企業中國有產權變動總體狀況,分析評價產權變動對國有資產產業結構、區域布局、經營效益及國有經濟發展趨勢的影響。
七、各地要嚴格執行國辦發明電〔1994〕12號文件,不得隨意建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介機構。對現已成立的產權轉讓中介機構,要認真進行清理整頓,抓緊建立國有產權轉讓中介機構的管理制度,規范中介機構的行為,發揮其在國有資產重組和結構調整中的積極作用,并逐步形成和完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監管體系。
八、各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要認真總結通過企業產權轉讓進行國有資產重組方面的經驗、教訓和存在的問題,及時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反映和報告有關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