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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
發布時間:2007-03-03點擊次數:12290次
鹽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 | |
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鹽政發[2000]179號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開發區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現將《鹽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鹽城市人民政府 二000年七月六日 鹽城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造價行為,加強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合理確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價,維護建設各方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國家、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工程造價管理是指對建設項目從立項籌建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所需建筑安裝工程費、設備及工器具購置費、工程建設其他費、預備費以及建設期貸款利息和營業稅等全部費用的管理。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管理貫徹國家“控制量、指導價、競爭費”的方針;堅持宏觀調控、市場調節、信息指導、強化監督的原則;實行公開、公平、互利互惠、優質優價、平等競爭。 第四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國有和集體資產投資,或以國有和集體資產投資為主的建設工程項目,在編制和確定投資估算、概算、預算、標底和結算時,均須遵守本規定。 第五條 鹽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國家和省有關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制定本市工程造價管理有關規定; (二)貫徹執行國家統一定額、專業統一定額和省統一定額及其費用定額,制定省各類建設工程定額的地方補充定額; (三)會同價格主管部門調研、編制和發布建設材料和設備指導價格; (四)建立工程造價資料積累制度和工程造價數據庫,發布工程造價指數和相關調整系數,為工程造價有效控制和合理確定提供依據; (五)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投資估算、概算、預算和結算等編制、審核情況,參與商品房價格管理工作;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監督管理工作,調解本行政區域內涉及工程造價方面的矛盾和糾紛; (七)負責審核、發放本行政區域內施工企業《江蘇省施工取費標準證書》,核定建設工程類別取費標準; (八)負責工程造價編審專業人員的資格培訓、考核和資格證書的申報、發證及其管理工作; (九)負責工程造價咨詢服務單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受理、申報和發證及其管理工作; (十)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依法查處本行政區域內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鹽城市工程造價管理處(以下簡稱市造價處)具體負責建設工程造價的日常管理工作,并負責對各縣(市)建設工程造價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第六條 各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縣(市)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造價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省、市頒發的各種建設工程定額及其費用定額和工程造價方面的方針政策。 (二)配合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價格主管部門做好本地建設材料預算指導價格的測算和編報工作; (三)承辦本行政區域內《江蘇省施工取費標準證書》、《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和工程造價編審專業人員資格證書的申報、發證及其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類別取費標準的核定工作; (五)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建設工程類別取費標準的核定工作;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建設項目定額編制管理費和勞動定額測定費的收繳工作。 第二章 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及其管理 第七條 工程造價的計價依據是工程估算指標、概算指標、概算定額、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建設材料和設備預算價格及結算價格、費用定額、各種稅費標準。 第八條 本市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分為國家統一計價依據、專業統一計價依據和省統一計價依據及省、市補充計價依據。國家和省統一計價依據,分別由國家和省制定;市補充依據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報省備案。 第九條 行業專業工程建設項目造價依據中的指標、定額、估價表按國家行業造價管理部門制定的專業統一定額標準執行,建設材料和設備預算、結算價格及有關費用標準按本地標準執行。 第十條 建設工程投資估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據估算指標及本地價格或調整系數等進行編制,經計劃部門批準后,即為建設項目總造價的控制指標,一般情況下,不得突破。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概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概算指標、概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及本地價格或調整系數進行編制,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計劃、審計等有關部門審批。概算不得突破估算。概算超過批準規模的10%或設計面積超過10%時,應由初步設計單位對變動部門作技術經濟分析,報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預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及本地價格或調整系數、工程類別取費標準、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記錄等進行編制。預算不得突破概算。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標底,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招投標管理的法律、法規等規定,依據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工程類別取費標準及本地價格或調整系數、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招標文件、會審答疑記錄等進行編制。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結算,由有編制資格的單位根據預算定額、單位估價表、費用定額、工程類別取費標準、招標文件、承發包合同、施工圖、施工組織設計方案、會審答疑記錄、開工報告、隱蔽工程驗收記錄、工程進度表、子目換算和鋼筋用量表、設計變更資料、現場簽證和竣工圖進行編制。 第十五條 建設工程合同價,招投標的工程以中標價為依據,非招投標的工程以施工圖預算為依據,經合同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按國家和省規定的工期提前竣工或工程質量超過省市規定標準的,增加的工程造價依據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計入工程造價,并在工程承發包合同中明確約定。 第十七條 建設工程合同價經依法確定,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擅自更改。但在合同工期內,遇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且合同條款已有明確約定的,合同價可以在辦理工程結算時進行調整。 (一)定額和費率發生政策性調整的; (二)建設材料和設備價格發生變化,且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明文規定調整的; (三)由于設計變更引起工作量及費用調整的。 第十八條 采用施工圖預算加包干系數、風險系數確定一次性包死的工程合同價,由施工企業包干使用,在合同工期內,包干內容不變的情況下,不得調整。 第十九條 工程類別取費標準,由建設單位持施工圖,按管理隸屬關系,分別由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定;《江蘇省施工取費標準證書》由施工企業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省審批發證。核定的取費標準是工程施工取費和價格結算的重要依據。未取得《江蘇省施工取費標準證書》的施工企業不得參與工程投標,不得承接工程施工任務。 第三章 工程造價的編制、審核及其管理 第二十條 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是受委托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審核及提供工程造價其他有關業務服務的社會中介服務單位。 第二十一條 組建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條件,并須逐級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辦《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向工商、稅務機關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后方可開業。市外工程造價咨詢單位進入我市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應持省級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資質證書到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注冊登記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審核和咨詢服務的人員,應接受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培訓,經考核合格后申辦國家頒發的造價工程師或工程造價編審專業人員資格證書后,方可從業。 第二十三條 具有《工程造價咨詢單位資質證書》的單位和具有工程造價編審資格的專業人員,在承接工程造價編審業務時,應當統一使用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監制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規范文本,簽訂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無證單位和人員編、審的工程造價預結算,不作為結帳的依據。 第二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投資估算、概算、預算、結算和招標標底,由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具有相應資質和條件的咨詢單位編審。標底編制單位承擔標底編制任務時,不得同時為投標單位編制報價;具體承接編制任務的人員,一人不得同時為多家投標單位編制報價。編審專業人員必須在出具的咨詢報告上簽署編審專業人員資格證書號碼和姓名。 第二十五條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其決算和結算應分別在1個月內和6個月內完成,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對竣工結算期限另有合同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報送審核的竣工工程結算文件應經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共同認定,并有編制、復核、批準人的簽名(三者不得為同一人),所以編制、復核人員必須簽署其工程造價編審專業人員資格證書號碼。 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建設單位可委托具有咨詢服務資質的單位審核。一般工業與民用建設項目在1個月內審核完畢,大、中型工程建設項目的結算審核可適當延長,但必須在3個月內審核完畢。具體時間和事項須在合同中確定。 第二十七條 建設項目竣工結算經審核后,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應當在規定或約定期限內結清工程價款。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提交的工程造價文件有異議,應出具書面意見書;工程造價咨詢單位應組織復查,并在收到書面意見書之日起10日內給予書面答復;當事人對書面答復不服的,可在收到書面答復之日起10日之內向市造價處申請復核。經市造價處復核的工程結算,可作為調解、處理工程造價糾紛的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在建設工程承發包過程中,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因定額和工程造價發生矛盾和糾紛時,當事人雙方可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在7月15日內作出調解意見,當事人對調解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雙方也可依照合同的約定,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抽查或審核工程竣工結算文件時,發現建設單位和施工企業互相勾結,故意虛報工程造價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工程造價編審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依法予以處罰: (一)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業務范圍,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審核、咨詢等活動的; (二)故意壓價少算或高估冒算工程造價的; (三)串通虛報工程造價的; (四)涂改、出租、轉讓資質證書的; (五)編制、審核工程結算文件,偏差分別超過±5%、±2%以上的。 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而從事工程造價編制、審核、咨詢等業務的人員,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我市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工程 價格 管理 規定 通知 抄送:省政府法制局,市委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鹽城軍分區。 鹽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0年7月11日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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