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已于2018年5月15日經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
2018年5月24日
附件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會員執業行為自律懲戒辦法
(2018年5月15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第五屆常務理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會員是指中評協會員中的個人執業會員和評估機構會員。
本辦法所稱違法違規行為是指會員在執業過程中發生的,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資產評估準則和其他相關規定的,應予自律懲戒的行為。
第三條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國家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的;
(二)違反資產評估基本準則的;
(三)違反資產評估職業道德準則和執業準則的;
(四)違反《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規定的;
(五)存在其他應予懲戒的違法違規行為的。
第四條
第二章
第五條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通報批評;
(四)公開譴責;
(五)取消會員資格。
第六條
(一)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前主動改正或主動消除、減輕違法違規行為后果的;
(二)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前主動向中評協報告,并且作出書面反省的;
(三)其他可以減輕懲戒情形的。
第七條
(一)對投訴人、舉報人、證人、檢查人員等相關人員進行威脅、報復、阻撓的;
(二)違法違規行為發生后編造、隱匿、銷毀、涂改、丟棄證據材料的;
(三)其他應予加重懲戒情形的。
第八條
第三章
第九條
(一)私自接受委托從事業務、收取費用的;
(二)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業務的;
(三)采用欺騙、利誘、脅迫,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專業人員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允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從事業務,或者冒用他人名義從事業務的;
(五)簽署本人未承辦業務的評估報告或者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六)索要、收受或者變相索要、收受合同約定以外的酬金、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七)簽署虛假報告的。
第十條
(一)對其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經驗進行夸張、虛假和誤導性宣傳的;
(二)對評估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未盡到保密義務的;
(三)與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及評估對象有利害關系時,未能回避的;
(四)未能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且對評估結果產生影響的;
(五)直接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
(六)未指導專家和相關業務助理人員遵守準則相關條款的。
第十一條
第十二條
第十三條
資產評估程序受限、經采取措施彌補程序缺失且未對評估結論產生重大影響時,未在資產評估報告中進行相關披露,情節較輕的,予以警告;情節較重的,予以嚴重警告;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第十五條
(一)資產評估報告無價值類型定義,或未說明選擇價值類型理由的;
(二)資產評估報告中實際評估對象、范圍、評定估算方法與選定的價值類型不符的。
第十六條
(一)評估方法選取依據不充分的;
(二)評估方法選擇不當的;
(三)選取相應的公式和參數有誤的;
(四)分析、計算和判斷有誤的。
第十七條
(一)關鍵評估假設與現實情況明顯不符且無法提供合理解釋的;
(二)評估方法的選擇和評估假設不匹配,評估假設適用不當的;
(三)評估假設披露不夠充分,缺乏必要假設的;
(四)評估假設存在明顯不合理、不恰當情況的;
(五)評估假設對結論的重大影響未披露的;
(六)評估假設對結論的合理性、充分性不夠的。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一)資產評估采用的法律依據、準則依據、權屬依據及取價依據引用錯誤或已失效的;
(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的語言文字、計量幣種不符合要求的;
(三)資產評估報告明確的評估結論使用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的;
(四)資產評估報告的特別事項說明不符合要求的;
(五)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不清晰的。
第二十條
(一)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目的不明確或不唯一,或者資產評估報告的評估目的與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評估目的不一致的;
(二)資產評估報告中的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與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不一致的;
(三)資產評估報告載明的評估基準日與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約定的評估基準日不一致的。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一)收集的重要資料未由提供方通過簽字、蓋章或者法律允許的其他方式確認的;
(二)未對委托人提供的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性進行核查驗證的;
(三)因法律法規規定或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實施核查驗證,工作底稿中未說明的;
(四)需聘請專家或利用專業報告,未在工作底稿中記錄聘請專家進行協助工作情況及專家工作成果的;
(五)工作底稿未反映內部審核過程的;
(六)未根據資產評估業務特點和工作底稿類別,編制工作底稿目錄,建立必要的索引號,以反映工作底稿間的勾稽關系的。
第二十三條
第四章
第二十四條
(一)利用開展業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二)允許其他機構以本機構名義開展業務,或者冒用其他機構名義開展業務的;
(三)以惡性壓價、支付回扣、虛假宣傳,或者貶損、詆毀其他評估機構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的;
(四)受理與自身有利害關系的業務的;
(五)分別接受利益沖突雙方的委托,對同一評估對象進行評估的;
(六)出具有重大遺漏的評估報告的;
(七)未按規定的期限保存評估檔案的;
(八)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人員從事評估業務的;
(九)對本機構的評估專業人員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十)出具虛假評估報告的。
第二十五條
(一)對其專業勝任能力和執業經驗進行夸張、虛假和誤導性宣傳的;
(二)未能拒絕委托人或者其他相關當事人的干預,且對評估結果產生影響的;
(三)直接以預先設定的價值作為評估結論的;
(四)未指導專家和相關業務助理人員遵守準則相關條款的。
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一)內部質量控制制度或質量控制體系不健全的;
(二)內部質量控制制度未得到有效實施的。
評估機構會員未建立內部質量控制制度及質量控制體系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二十九條
在資產評估檔案管理過程中,未在規定期限內形成資產評估檔案或未嚴格執行保密制度、向無權調閱的機構或個人提供檔案,情節較輕的,予以警告;情節較重的,予以嚴重警告;情節特別嚴重的,予以通報批評或公開譴責。
對在規定保存期內的資產評估檔案非法刪改和銷毀的,予以公開譴責;情節特別嚴重的,取消會員資格。
第五章
第三十條
中評協懲戒委員會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中評協秘書處,承擔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
第三十二條
第三十三條
當事方無異議的,中評協秘書處依據懲戒決定意見形成懲戒決定。
當事方有異議的,可自接到《懲戒告知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中評協秘書處提出書面陳述、申辯。
第三十四條
再次審議表決前,懲戒委員會可以要求當事方到懲戒委員會會議接受委員詢問。
第三十五條
當事方對《懲戒決定書》提出申訴的,按照中評協有關申訴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七條
中評協可以委托地方資產評估協會對本轄區中評協非特別機構會員及其個人執業會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進行自律懲戒。
第三十八條
第六章 工作紀律
第三十九條
(一)自律懲戒工作人員與當事方有親屬關系的;
(二)自律懲戒工作人員與當事方同在一家資產評估機構的;
(三)其他可能影響自律懲戒公正實施情形的。
自律懲戒工作人員包括懲戒委員會委員、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人員。
親屬是指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
第四十條
(一)懲戒工作期間就懲戒事項與當事人私下接觸的;
(二)串通表決或誘導表決的;
(三)泄露懲戒事項審議情況和表決具體情況的;
(四)利用懲戒事項謀取私利或為他人謀取利益的;
(五)應當回避而未主動申請回避的。
第四十一條
第七章
第四十二條
中評協對地方資產評估協會自律懲戒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
第四十四條
第四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