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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聯合印發《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4-10-29點擊次數:123次
為深入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落實水資源剛性約束制度,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近日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辦法》在充分總結河北等10個省份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重點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實現平穩轉換。統籌現有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制度和水資源費征收制度,在保持稅制要素和基本框架穩定的前提下,實現水資源費制度向水資源稅制度的平穩轉換。
二是強化分類調控。對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取用地下水等從高確定稅額,通過設置差別稅額,更好發揮稅收調節作用,抑制地下水超采和不合理用水需求。
三是體現地區差異。充分考慮不同地區水資源狀況及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合理設置不同地區最低平均稅額水平,授權地方按規定確定本地區水資源稅的具體適用稅額。
四是調動地方積極性。將水資源稅收入全部留給地方,通過改革增加地方自主財力,拓展地方稅源,適當擴大地方稅收管理權限,更好發揮地方積極性。
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將加強工作跟蹤指導,及時總結評估試點效果,指導各地落實工作任務和責任,加強部門協同配合,確保試點平穩推進。
作者: 責編: 菅貞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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