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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的各項制度
發布時間:2005-01-18點擊次數:6909

工會的組織制度

 

1、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組織服從上級組織。

2、工會的各級領導機關,除它們派出的代表機關外,都由民主選舉產生。

3、工會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全國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中華全國總工會執行委員會。工會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是工會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和它所產生的總工會委員會。

4、工會基層委員會,向同級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接受會員監督。會員大會和會員代表大會有權撤換或者罷免其所選舉的代表和工會委員會組成人員。

5、工會各級委員會,實行集體領導和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制度。凡屬重大問題由委員會民主討論,作出決定,委員會成員根據集體的決定和分工,履行自己的職責。

6、工會領導機關,經常向下級組織通報情況,聽取下級組織和會員的意見,研究和解決他們提出的問題。下級組織向上級組織請示報告工作。

 

 工會的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工作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3、對國家和社會生活問題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4、在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5、享受工會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等的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6、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工會的義務

 

1、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學習工會基本知識。

2、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3、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4、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5、維護工人階級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6、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基層工會的基本任務

 

1、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工會的決定,主持基層工會的日常工作。

2、代表和組織職工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參加本單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單位工會委員會是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負責職工大會的日常工作,檢查、督促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執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建立協商制度,協商解決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幫助和指導職工與單位行政方面簽訂勞動合同,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或其他協議,并監督執行。

4、組織職工開展勞動競賽、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和技術協作活動,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范和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5、對職工進行思想政治教育,鼓勵支持職工學習文化科學技術和管理知識,開展健康的文化體育活動。辦好工會文化、教育、體育事業。

6、監督有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協助和督促行政方面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工作,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改善職工生活。依法參與勞動安全衛生事故的調查處理。

7、維護女職工的特殊利益,同歧視、虐待、摧殘、迫害女職工的現象作斗爭。

8、搞好工會組織建設,健全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建立和發展工會積極分子隊伍。做好新會員的接收、教育工作。

9、收好、管好、用好工會經費,管理好工會的財產。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1、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2、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單位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4、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單位交涉,要求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5、工會有權對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6、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7、工會協助單位辦好職工集體福利,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8、工會會同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工會會員大會的職權

 

1、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2、審議和批準工會基層委員會的經費收支情況報告和經費審查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3、選舉工會基層委員會和經費審查委員會。

 

 

 

 

 

 

 

 

 

 

 

 

 

 

 

 

工會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批評工會的任何組織和任何工作人員,要求撤換或罷免工會人員,對工會工作進行監督。

3、對國家和社會生活提出批評與建議,要求工會組織向有關方面如實反映。

4、在合法利益受到侵犯時,要求工會給予保護。

5、享受工會舉辦的文化、教育、體育、旅游、療休養事業等的優惠待遇;享受工會給予的各種獎勵。

6、在工會會議和工會報刊上,參加關于工會工作和職工關心問題的討論。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學習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學習工會基本知識。

2、積極參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

3、遵守憲法和法律,維護社會公德和職業道德,遵守勞動紀律。

4、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三者利益關系,向危害國家、社會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5、維護工人階級內部的團結和統一,發揚階級友愛,搞好互助互濟。

6、遵守工會章程,執行工會決議,參加工會活動,按月交納會費。

工會委員會例會制度

 

1、公司工會委員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必要時可隨時召開。

2、工會委員會會議由主席主持,主席不在時由副主席主持。

3、會議主要研究以下問題:

1)傳達黨組織及上級工會指示,研究落實措施;

2)討論研究通過工會工作總結和計劃;

3)講座涉及職工權益的重大問題,并及時向黨組織匯報和向行政反映;

4)討論經費預決算及大的經費支出;

5)工會主席認為必須經委員會研究決定的其它問題。

4、會議對出席人員、時間、地點、議題等必須做好詳細記錄。

 

 

 

 

 

 

 

 

 

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職責

 

1、檢查、督促公司工會認真執行工會財務制度和工會經費有規定。

2、協助工會收好、管好、用好各項經費。

3、審查是否按規定報告工會財務收支情況。

4、審查工會預算、決算的編制是否正確合理,經費使用是否符合規定。

5、對違反財經紀律的有關責任人員,有權建議工會委員會予以處理。

6、對審查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有權向黨組織、上級工會反映。

7、每年向工會委員會和上級工會報告工會經費審查情況。

8、在工會組織機構變動和財務人員調動時,負責監督辦理交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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