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抽查辦法》的通知
2001年12月31日 財企[2001]803號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上海市、廈門市、深圳市國有資產管理局(辦公室),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各中央管理企業(yè),國家開發(fā)銀行,中國農業(yè)發(fā)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招商銀行,中國民生銀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再保險公司,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銀河證券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民族國際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經(jīng)濟開發(fā)信托投資公司,中國科技國際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煤信托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xié)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總后勤部,武警總部,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jiān)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102號),我們制定了《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抽查辦法》,現(xiàn)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抽查辦法
附件
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抽查辦法
第一條 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財政部關于改革國有資產評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強資產評估監(jiān)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fā)[2001)102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抽查,是指各級財政部門(或國有資產管理部門,下同)定期或不定期地選取具體評估項目,對評估各方當事人相關行為和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檢查,依法行使監(jiān)督職能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應當進行評估的各類國有資產評估項目。
第四條 按照國有資產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其管轄范圍內的評估項目的抽查工作。
財政部可以根據(jù)需要決定評估項目的專項抽查工作,并組織實施。
財政部門根據(jù)需要,可以委托集團公司、有關部門進行評估項目抽查工作。
第五條 抽查工作圍繞評估各方當事人相關行為和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重點檢查以下內容:
(一)占有單位經(jīng)濟行為的合法性;
(二)被評估的資產范圍與有關經(jīng)濟行為所涉及的資產范圍;
(三)占有單位提供的產權證明文件、生產經(jīng)營資料及財務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四)評估機構和評估人員的執(zhí)業(yè)資格;
(五)資產賬面價值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六)經(jīng)濟行為的實際成交價與評估結果的差異;
(七)現(xiàn)場勘查活動及評估現(xiàn)場工作記錄;
(八)評估工作底稿;
(九)必要的資產清查、函證工作;
(十)評估依據(jù)的合理性;
(十一)評估報告對重大事項及對評估結果影響的披露程度;
(十二)其他。
第六條 抽查工作應當遵循以下程序:
(一)準備階段
1、選取評估項目,研究,擬訂抽查計劃,確定具體抽查內容;
2、組織不少于2人的相關人員成立抽查小組;
3、抽查小組在實施抽查前5個工作日將《評估項目抽查通知書》下達給當事人。
(二)檢查階段
1、抽查小組對評估項目當事人的具體工作進行檢查;
2、對重大、疑難的問題,財政部門可委托專家進行鑒定并做出結論;
3、抽查小組起草《評估項目抽查結果報告》,對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提出初步意見,報告同級財政部門。
(三)告知階段
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j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四)處理階段
1、財政部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2、對有關單位或個人的違法違紀行為,財政部門可以建議提交有關部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評估項目抽查結果公告制度。對于在抽查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重大、典型案件,應將抽查情況和處罰結果在新聞媒體上公告。
第八條 財政部門應當建立評估項目抽查工作報告制度。省級(含計劃單列市,下同)財政部門應于每年度終了60個工作日內將本省項目抽查及處罰情況匯總后上報財政部。
第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集團公司或有關部門可以根據(jù)本辦法制定補充規(guī)定。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