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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稱個人所得稅法修訂須優先解決上調起征點
發布時間:2005-09-16點擊次數:9855

專家稱個人所得稅法修訂須優先解決上調起征點

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以下簡稱“個稅法”),自1980年9月10日全國人大公布以來已經25年了,1993年10月31日和1999年8月30日曾兩次修訂。從2000年起,歷屆全國 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們,對個稅法的改革和修訂提的意見比較多,尤其是2004和2005年兩次人大和政府會議上,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對這方面的意見提得比較尖銳,形成了“必須修改,亟待修改”的共識,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因而將對個稅法的第三次修訂列入了議程。

8月23日至28日于北京舉行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首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以減輕中低收入者的個人所得稅負擔,加強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據說,這次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初次審議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后,擬就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有關問題聽取群眾意見。

第三次修訂個人所得稅法意義何在?《法制日報》記者特別采訪了我國著名的財稅法專家、北京聯合大學劉隆亨教授。

記者:劉教授,在您看來,我國目前個稅法的主要問題是什么?

劉教授:多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在組織財政收入、發揮調節分配這兩個功能作用方面效果是顯著的,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法制建設的推進,個稅法存在的一些問題也日益顯示出來。主要問題是現行個稅法工資、薪金費用扣除額800元,顯然已經偏低,而一些地方又自行其是,影響了稅法的嚴肅性,亟待調整;分項計征的模式造成分配不公和偷漏稅機會,需要轉變為分項與綜合相結合的新模式;級距的不合理及過高的邊際稅率造成較低收入者的稅負偏重并影響經濟效率的提高,需要調整稅率和級距;個人所得稅的歸屬,即中央和地方的管理體制問題需要進一步劃分;自行申報范圍的確定及居民期限、減免的范圍等問題需要重新調整;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的起征點的增設和與個人所得稅法的合并問題。對于這次個稅法的具體修訂方案,各方尚有不同意見,在全面整體修訂條件還不成熟的情況下,我們建議采用部分修訂的方案。在實際執行中,對個稅法法定費用扣除額,一些地方擅自提高費用扣除額(如北京實際上已調整為1200元,廈門實際為1500元,廣州、深圳為1600元等)。為了維護稅法的嚴肅性,體現稅法的穩定性和適應性,也必須進行修改。

記者:這次修訂個稅法應著重解決什么問題?

劉教授:我認為第一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是提高工資、薪金費用扣除額,具體意見是:

1、建議將工資、薪金費用扣除額提高到1200元或1500元。

2、如果采用扣除額每月為1200元的方案,就有一個是否需要給地方的機動權或調整權問題。為了區別地區收入、生活水平的差距,照顧到各地區發展的不平衡,使個人所得稅的調節力度更能與我國城鎮居民的實際收入水平和實際支出水平狀況相適應,可以考慮在扣除額下省級地方政府有調整幅度(如+25%)的權限。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通過立法程序加以實施。但我認為1200元的費用扣除額還尚不足以達到對費用扣除額所進行修訂的力度。

3.如將費用扣除額提高到1500元,則可實行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額標準,不再給地方調整幅度權。好處是簡潔、明了、征收方便,但對欠發達地區就要減少稅收收入,國家財政就要通過稅收返還的轉移支付形式,補給欠發達地區。

我傾向于1500元為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采用1500元的扣除費用標準,才能更好地體現既從實際出發,又富有適應性和前瞻性的特色。

另外,為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建議全國人大立法議程授權國務院在經濟發展過程中,根據人均收入費用和物價指數的變動,在年度之間調整費用扣除標準。

第二個必須解決的問題是適當調整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和級距。

鑒于當前我國就業者月工薪收入高于5800元的人數不足2%。大部分人的月工薪收入在800元-5800元之間,是工薪個人所得稅負擔的主力,適用現行工薪所得稅九級累進稅率中第二級(10%)的人數比例最多,達到了35%,負擔了工薪個人所得稅的37.4%,使用第三級(15%)的人數達12.4%,負擔了工薪個人所得稅的47.5%。由此可見目前我國工薪所得稅主要由普通收入階層承擔。

為適當減輕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建議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稅率全月應納稅所得額第一級不超過500元的5%稅率與第二級超過500元至2000元的10%稅率合并為第一級,稅率為5%,而將原第三級以上稅率各降低5%,亦即最高邊際稅率由原45%調低為40%。

另一建議是將最低邊際稅率由5%調低為3%,最高邊際稅率由45%調低為40%。

第三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是確定自行申報的收入范圍。

為了加強重點稅源的管理,建議對年收入達到10萬元或12萬元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不論實行代扣代繳與否,均確定為向當地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的納稅人,這樣既便于加強管理,又可以減輕稅務部門征管難度。

記者:關于加強個稅征管工作,您有些什么建議?

劉教授:在調查中,一些同志認為現在個稅法的管理漏洞還很多,特別是對一些隱蔽的收入或支付單位不按政策辦事的情況管理不到位,致使稅收流失不少。因此加強與改善個稅征管環節的工作力度,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個人所得稅賬戶,使其成為彰示每個自然人對國家貢獻份額的記錄;2.加大獎罰力度,鼓勵自行申報;3.完善代扣代繳制度,力求各單位扣繳稅款公開透明;4.源頭監控不使用或少使用現金,多通過銀行賬戶轉劃支票,預防滋生偷稅的土壤。

記者:您一直參加了我國個稅法的制定和幾度修改,這次個稅法修訂與1993年、1999年修訂有什么不同?

劉教授:1980年9月10日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個稅法,當日公布施行。這次制定個稅法的原因和原則是:一是按國際慣例,我國公民在國外從事經濟活動和其他勞務的所得,要按照所在國的法律規定在當地申報交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外國人來我國從事經濟、勞務活動的所得,也應交納個人所得稅;二是為了配合中外合營企業與外國在中國的企業的發展,為合營企業和外國企業的外方成員的個人所得便于納稅。可見,我國當時制定個人所得稅法既適用于本國公民;更適用于在我國的外國公民,當中外籍人員收入相等時,實行同等征稅的原則。并隨著經濟的發展,收入較高的公民,當時雖然為數很少,但是會逐漸增多起來。這就給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留下了空間。

第一次修訂是在1993年10月31日,八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這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深化稅制改革,簡化稅制,公平稅負,把1986年9月25日國務院頒發的只適用于我國境內的中國公民繳納的《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規定,與1986年1月7日國務院又頒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所得稅》的規定,同1980年9月10日制定的個人所得稅合并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簡稱為“三法合一”。

 第二次修訂是1999年8月30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第11次會議通過了《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把個稅法第四條第二款“儲蓄存款利息”免征個人所得稅項目刪去,增加一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這次修訂雖然很少,但確是為了擴大內需,鼓勵民間投資,減輕銀行存款儲蓄的壓力,而開征了《個人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

第三次修訂是在新的形勢下作部分修改,標志著我國個稅法更加走向統一和成熟,走向法治化與國際化的道路;標志著我國政府充分運用稅收法的經濟杠桿和法律制度調節分配,體現了既保持稅收政策的連續性與穩定性,又增強了與稅收的適應性、調整性相結合的重要原則。同時還提高了費用扣除額,增強了對高收入者的調節力度和對低收入者的保護,降低了稅收負擔。最低稅率由5%家降至3%,最高稅率由45%降到40%。這一改革對建設和諧社會有著獨特的作用,對發揮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功能和調節功能產生一定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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